各省辖市、县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河南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及管理办法》《河南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河南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2日
(此件发至县级)
河南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际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精神,做好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识别原则
(一)坚持标准。严格坚持国家扶贫对象识别标准。
(二)综合考量。综合考量扶贫对象的生活现状、家庭财产、致贫原因。
(三)民主评议。坚持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四)群众认可。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识别结果经得起群众检验。
第三条 识别标准
(一)严格执行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扶贫对象识别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即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上年度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基本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整户识别。
(二)统筹考虑“两不愁三保障”因素
1.不愁吃。口粮不愁,主食细粮有保障。
2.不愁穿。年有换季衣服,经常有换洗衣服。
3.义务教育。农户家庭中有子女上学负担较重,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
4.基本医疗。农户家庭成员因患大病或长期慢性病,影响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经常住院治疗或长期用药治疗,刚性支出较大,虽然入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
5.住房安全。农户居住用房是C、D级危房的,虽然人均纯收入达到识别标准,也要统筹考虑纳入扶贫对象。
第四条 识别方法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推行“一进二看三算四比五议六定”工作法。即一进:包村干部、村级组织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对全村农户逐家进户调查二走7访,摸清底数。二看:看房子、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状况。拥有家用轿车、大型农机具、高档家电的,不得识别或慎重识别。三算:按照标准逐户测算收入和支出,算出入均纯收入数,算支出大账,找致贫原因,对贫富情况有本明白账。四比:和全村村左邻右舍。比较洼活质量家庭减员有错赡供养大员、有担任村干部的家庭成员作为法人或股东在商部门注册有企业的,在城镇拥有门市房、商品房的,不得识:别或慎重识别。五议:对照栎准,综合考量,逐户评议。拟正式推荐为扶贫对象的,必须向村民公示公告,获得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六定:正式确定为扶贫对象的,由村“两委”推荐确定,乡镇党委、政府核定。
第五条 识别程序
第一步:初选对象。在农户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对拟推荐的扶贫对象,按照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下同)。
第二步:乡镇审核。经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对初选对象进行审核。乡镇必须对初选对象逐户核查,做到不错不漏。对确定的扶贫对象名单,必须要有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长、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六签字”,并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三步:县级复审。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内公告。
第六条 建档帮扶
第一步:数据录入。在县(市、区)扶贫办指导下,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等将贫困户信息录入全国扶贫业务管理子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
第二步:数据核查。省市县扶贫部门对录入系统的扶贫对象信息与行业部门进行分级比对,对不符合扶贫标准的扶贫对象进行甄别、清退。
第三步:结对帮扶。在省市政府指导下,各县(市、区)应统筹安排有关帮扶资源,研究提出对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帮扶责任人。
第四步:制定计划。在乡镇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认真分析贫困户致贫原因,结合贫困家庭实际和需求,制定帮扶计划。
第五步:填写手册和明白卡。在县(市、区)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扶贫手册》《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
第七条 数据管理
(一)建立管理平台。对扶贫对象要建档立卡,实行精细化管理,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省市县乡有信息平台。要完善精准扶贫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对接共享,做到贫困底数清、致贫原因清、帮扶措施清、脱贫责任清、脱贫进度清。
(二)完善管理机制。建立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经过帮扶确已达到脱贫标准的,通过程序,及时退出;对因各种原因致贫返贫的,按照程序及时纳入,落实好扶贫政策,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应扶尽扶。
(三)明确管理责任。各级要加强信息管理队伍建设,明确专人,专职专责。村级在数据采集时,要做到不落一个指标、不一个数据乡级在数据录入时,:不误填一个数据,发现原始数据错漏要及时加以纠正,对各类别扶贫对象做到准确标识。县级要指导基层搞好数据核查,依据基础信息分配好扶贫资源。县以上扶贫部门要搞好数据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规范数据的发布及其与行业部门的协作,保护好扶贫对象隐私权确保数据安全。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实施细则。
附件:1.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
2.因病致贫或返贫的常见大病病种
附件1
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
农民入均纯收入计算方法为:家庭年各类收入总和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后,除以家庭常住入口数。家庭收入包括全家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4个部分。
1.工资性收入,指通过日常工作所得的收入,即农户
家庭成员本地临时务工、外出务工所获得的收入。
2.生产经营性收入,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收入等。
3.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农户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计划生育补贴、低保金、养老保险金、生态补偿金、土地流转收入。除以上各种补贴外,还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家庭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合国外)工作的本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4.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家庭生产经营性交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附件2
因病致贫或返贫的常见大病病种
序号 |
大 病 名 称 |
序号 |
大 病 名 称 |
1 |
慢性阻塞性肺气钟 |
24 |
先天性唇腭裂 |
2 |
尘肺 |
25 |
青光眼 |
3 |
先天性心脏病 |
26 |
神经系统肿瘤 |
4 |
急性心肌梗塞 |
27 |
食道癌 |
5 |
风湿性心脏病 |
28 |
肺癌 |
6 |
心肌病 |
29 |
胃癌 |
7 |
肝硬化 |
30 |
肝癌 |
8 |
肾炎 |
31 |
胰腺癌 |
9 |
肾病综合症 |
32 |
结直肠癌 |
10 |
终末期肾病 |
33 |
宫颈癌 |
11 |
脑血管病 |
34 |
卵巢癌 |
12 |
老年痴呆 |
35 |
乳腺癌 |
13 |
帕金森病 |
36 |
甲状腺癌 |
14 |
糖尿病 |
37 |
淋巴癌 |
15 |
儿童苯丙酮尿症 |
38 |
膀胱癌 |
16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39 |
肾癌 |
17 |
系统性红狼疮 |
40 |
重性精神疾病 |
18 |
关节病(髋、膝) |
41 |
肺结核病 |
19 |
强制性肾柱炎 |
42 |
艾滋病 |
20 |
白血病 |
43 |
肝炎 |
21 |
血友病 |
44 |
包虫病 |
22 |
地中海贫血 |
45 |
血吸虫病 |
23 |
老年性白内障 |
|
|
河南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精神,提高脱贫工作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辖市、省管县(市)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一次。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年度核查和第三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的考核,日常督查占40%权重、年度核查占30%权重,第三方评估占30%权重。
日常督查由省委、省政府组织的10个脱贫攻坚督导组组织实施;年度核查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脱贫、贫困县退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建立的情况,分别考核完成数量和质量。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准确性、识别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认可度;。贫困,人口退出标准的准确性、退出程序的规范性和群众认可度。
(三)精准帮扶。考核帮扶政策和规划方案的制定,市县乡村、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有的责任及落实’以及贫困人口满意情况。
(四)扶贫资金。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涉农资金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总结。洛省辖市、直管管县(市)党委和政府对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当年。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连同、相关一基础数据和资料,于次年1月25日前以党,委和政府名义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的考核结果由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督导组根据全年的督查情况确定。
(三)年度核查。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相关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
(四)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得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实地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次年3月15日前完成。
(五)数据汇总。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整理日常督查结果、年度核查结果和第三方评估认定结果等情况。次年3月25有完成。
(六)综合评定。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分析汇总整理的数据和自查、督查、核查、第三方评估情况报告,形成最终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召开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省委、省政府审定。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七)沟通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作为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辖市、直管县(市)给予一定奖励。
考核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对该省辖市、直管县(市)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1.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2.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3.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4.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5.贫困入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6一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脱贫工作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主动配合开展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15日印发的《河南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豫扶贫组〔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附 件
河南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数据来源 |
分值 |
考核年度贫困县退出任务的省辖市、直管县(市) |
考核年度无贫困县退出任务省辖市、直管县(市) |
1、减贫成效40分 |
贫困人口减少 |
年度贫困人口减贫任务完成情况 |
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方评估 |
12 |
18 |
贫困村脱贫 |
年度贫困村退出贫困序列任务完成情况 |
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方评估 |
7 |
10 |
贫困县退出 |
年度贫困县脱贫摘帽任务完成情况 |
国家评估检查结果、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方评估 |
9 |
|
农村居民收入增长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统计调查数据 |
7 |
7 |
长效机制的建立 |
建立贫困人口稳定脱保障机制 |
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评估 |
5 |
5 |
2.精准识别20分 |
贫困人口 |
标准的准确性 |
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评估 |
3 |
3 |
程序的规范性 |
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评估 |
3 |
3 |
群众认可度 |
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评估 |
4 |
4 |
贫困人口退出 |
标准的准确性 |
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评估 |
3 |
3 |
程序的规范性 |
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评估 |
3 |
3 |
群众认可度 |
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评估 |
4 |
4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数据来源 |
分值 |
|
|
|
考核年度贫困县退出任务的省辖市、直管县(市) |
考核年度无贫困县退出任务省辖市、直管县(市) |
3、精准帮扶20分 |
政策制定 |
“1+N”脱贫攻坚政策的制定 |
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方评估 |
2 |
2 |
|
规划方案 |
“五个一批”等方案的制定 |
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方评估 |
3 |
3 |
|
责任落实 |
市县乡村责任落实,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责任落实 |
国家评估检查结果、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方评估 |
5 |
5 |
|
帮扶效果 |
贫困人口受扶持的满意情况 |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统计调查数据 |
10 |
10 |
4、扶贫资金20分 |
资金投入 |
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
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评估 |
5 |
5 |
|
涉农资金的整合 |
涉农资金的整合 |
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评估 |
5 |
5 |
|
资金管理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
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评估 |
10 |
20 |
|
资金违违纪 |
扶贫资金使用违规违纪情况 |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部门 |
-5 |
-5 |
河南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精神,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第三条 总体目标
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通过严格、规范、透明的退出标准和程序,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脱贫进程实行有效动态管理到2020年,全省4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稳定脱贫;6492个贫困衬全部达到脱贫标准、退出贫困序列。对53个贫困县实施分类分期脱贫管理,其中国定贫困县中兰考、滑县在201 6年实现脱贫,省定贫困县在2018年以前实现脱贫,所有贫困县在2019年前实现脱贫。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户或返贫户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应退则退。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分级负责。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省级制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出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辖市级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阻退出工作上。县级承担主体责任耄做好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工作,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三)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退出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瓮困,户退出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退出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四)坚持正向激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避免出现边脱贫、边遥贫现象,确保实现稳定脱贫。鼓励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对率先脱贫摘帽的贫困县给予奖励。
第五条 退出标准
(一)贫困户退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为该户有相对稳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有救助;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安全住房。
(二)贫困村退出。贫困退出似行政村为单位,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有_条通过公路实现硬化,具备条件的村实现通客运班车,农村饮用水符合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基本满足生产生活用电需求等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有标准化卫生室,有合格乡医生或执业(助理) 医师,基本实现通宽带等。同时统筹考虑,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因素
(三)贫困县退出。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率降至2%以下。贫困县90%以上的贫困村通过扶贫实现退出,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第六条 退出程序
(一)贫困户退出
第一步:民主评议。由村“两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按照年度贫困户退出计划,初步拟定贫困户退出名单。
第二步:核实认可。贫困户退出名单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核实(没有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行政村经村“两委”核实),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
第三步:公示公告。退出名单经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于次年1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
第一步:调查核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年度贫困村退出计划,对预退出贫困村进行入村调查、摸底核实,确定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村名单。
第二步:予以公示。对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村,在乡(镇)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步:公告退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告退出,于次年1月前在建档立卡贫困村中销号。
(三)贫困县退出
第一步:县级申请。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发生率下降状况,结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于当年12月前提出退出申请,上报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直管县(市)直接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步:市级初审。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县退出申请,于1周内组织相关力量,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步:省级核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结果,于15日内组织相关力量,对全省拟退出的贫困县进行专项评估核查。
第四步:社会公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贫困县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五步: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国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省定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步:接受检查。接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国定贫困县退出情况的专项评估检查。
第七步:批准退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检查符合退出标准的国定贫困县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符合退出标准的省定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第七条 退出后的扶持政策
贫困户、贫困村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扶贫相关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尽扶、应退则退。
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并对2016年、2017年、2018年率先脱贫摘帽的贫困县,分别给予奖励。省辖市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
贫困县退出后,解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12号)中规定的贫困县限制、禁止的事项,从退出贫困县的次年起不再参与贫困县考核。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做好退出方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贫困退出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退出方案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香脱贫质量,不提不切实际的指标,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
(三)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开展脱贫成效.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
(四)强化监督间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一辖市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工作,分季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实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53个贫困县(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同步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省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釜投入力度优化涉浓资金使用机制,赋予贫因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僦贫攻坚任务。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团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酱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意见》明确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2.充分授权。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及省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使用。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精准使用。贫困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4.提高效益。贫困县要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定统敌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资金整合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意见》确定的范围执行,共20类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年度新增属于《意见》确定的20类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类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市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逐级明确可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范围。鼓励市县将省本级财政安排、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目资金在县级层面开。统筹整合。
(四)支持贫困县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贫困县)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贫困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条 整合方式
(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
1.普通法地分配的资金。凡属中央相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中央相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渠道分配下达资金,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在本办法下发之前下达的属于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仍按中央确定的项目兑现贴息、奖补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省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安排的由省级确定项目的资金,省级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由其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贫困县,由县统筹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切块下达贫困县,由其统筹使用。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1.普通法地分配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省级层面不再确定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为体现资金不知凡几贫困县倾斜,省市有关部门在贫困县分配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市涉农资金时,要确保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占比高于以前年度补助贫困县的资金比例。
第五条 指标下达和列支
(一)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原预算支出科目切块分配至有关贫困县,指标文件注明“可统筹使用”,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由省财政综合考虑贫困县财力、当年脱贫任务等因素分配至有关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建立补助贫困县资金单列安排制度。为便于对贫困县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今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市县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补助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补助数额。
第六条 资金使甩管理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r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分别在中央资金到位后和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一次性切块下达到县。贫困县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规范使用资金。贫困县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搬迁扶贫为重点,制定包括脱贫目标、具体建设任务、资金安排使用、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在内的统敌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贫困县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三)创新扶持方式。贫困县要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受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收益补偿、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各贫困县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贫困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四)加强绩效考评。省市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挟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
(二)加强规划衔接。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要求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严格监督检查。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贫困县履行监管职责、整合资金使用绩效纳入贫困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D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以及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贫困村第二书记、驻村王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2.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
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目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二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附件2
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省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发展改革会同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全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县为38年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原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础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省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性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市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搬迁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省市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省市级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县转移支付力度,用于补助贫困县的资金占比不低于以前年度补助。贫困县的资金比例,并将各地财力、脱贫攻坚任资量、扶贷资金投入;恃况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攻坚期内,省财政每年在转贷市县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时,单列安排扶贫资金额度。
第七条 省市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县财政要加强扶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要求,由贫困县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贫困县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支持非贫困县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并优先用于扶贫支出,集中资金推进脱贫攻坚。
第九条 省扶贫搬迁公司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衔接,按照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及时足额筹措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并与相关扶贫资金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支出,项目县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还本资金足额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利息支出,由省财政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攻坚期内贫困县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作;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
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贫困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市财政应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扶贫资金,其中自有财力安排的固定数额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按当年实际数额提前下达;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当年预算的70%省财政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省辖市、直管县(市)提前下达工作,省辖市财政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提前下达工作。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除必须由省级直接安排的支出外,省财政应将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达至市县财政。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后,对于省市财政本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审核下达。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省财政收到,中央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应通知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1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省财政,省财政应在接到部门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并分配下达省辖市财政要按规定时间下达到相关县财政。
第十四条 通过省财政下达市县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转贷市县债券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省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数额。省辖市财政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于已明确到具体县的转移支付补助,要按照确定数额及时分配下达至相关县,不得截留、扣减。
第十五条 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项目县,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承接转借资金需求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扶贫搬迁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埸地扶贫搬迁计划筹措资金,项目县提出申请后,省扶贫搬迁公司要及时转借资金;项目县要在收到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后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错建设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的扶贫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九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 市县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拨付办法参照预 算内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级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贫困县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市级按大类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贫困县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省审计厅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全面审计53个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抽查审,计非,贫困县扶贫资金,攻坚期内实现非贫困县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市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贫困县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至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三十一条 主要对市县脱贫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贫困县附加评价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 绩效评价。县级政府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省级在市县自评基础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县开展复评。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绩效评价的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全省,并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人为造成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贫困县的占比低于上年度补助贫困县资金比例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省市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资金的;
2.省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卞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3、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4.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5.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贫困县未按规定统筹整合慰酵樽关涉农资金的;
3.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4.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5.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各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一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现行扶贫资金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本办法为准。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资金管理办法。